环境监察支队职能职责
1、现场监督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现场监督管理,扎扎实实地做好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及核安全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2、生态环境监察
要认真贯彻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的原则,逐步开展自然生态保护的环境监察工作,加强对资源开发和非污染性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管理、生态系统环境保护管理的现场监督检查。
3、农村环境监察
要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加强对农业污染和大型禽畜养殖场废物排放、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取缔关停“15小”和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污染严重小企业和落后工艺设备、秸秆禁烧区禁烧工作的现场监督、管理。要加大农村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力度,依法保护农民合法的环境权益。
4、排污费征收
要切实做好排污费征收工作,保证排污费的依法、全面、足额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