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兆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原矿山(马腰岗矿山)在开采时,未做到环评报告中提出的“边开采,边恢复”的要求,违反了“三同时”制度。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相及有关书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的规定。
我局已按法定程序提前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阿州罚告字〔2017〕
0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川环法 阿州 听告字〔 2017〕07号)和《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拾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马腰岗矿山进行生态恢复。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财政局(收款人),22-603401040013782 (帐号) ,农业银行马尔康县支行 (开户行) 。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
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马尔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