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函〔2017〕344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单位:
按照《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电力、广播电视、移动通信营运单位每年应当对本单位的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使用种类、数量、强度、用途等,环境保护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监测,环境投诉处理等方面内容编制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规范《电磁环境保护年度报告》的编写,我厅编制了《电磁环境保护年度报告格式(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电磁环境保护年度报告格式(试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2月24日